从6月1日起,北京各个商场的返券促销都将被叫停,各种购物券、优惠卡上“霸气十足”的“保留最终解释权”也不能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昨天(6日),《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中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举办的促销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等零售店铺。《规定》中明确要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以国家法定年节、开张、开张纪念等名义举办的促销活动,或举办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的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7日前,将促销活动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规定》还要求,对粮食、食用油、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要实行重点监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促销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连锁企业应当明示各门店促销商品的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当及时明示或者告知消费者,并且保留限量促销商品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至少保留30日。
凡违反规定举办购物返券促销活动的,责令停止促销活动;影响经营场所秩序或者拒不停止促销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报告促销活动有关情况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促销时间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或者限制数量、时段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保留限量促销商品销售凭证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存在事故隐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全部或部分停止促销活动。 (作者:姜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