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购房贷款人包先生的还款账号因建设银行系统升级而发生变更,导致银行无法划拨还款,包先生因此有了“信用不良记录”,作为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包先生因不能贷款、不能办理出国手续而导致的商业活动受阻,损失估计在40万元。他遂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及其主管单位建设银行总行告上法庭,成为索要“信用损害赔偿”第一人。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建行向央行申请并办理撤销其涉案的“信用不良记录”,这在北京尚属首次。
虽然胜诉了,但事件本身也从一些方面反映了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 征信机构。如银行、电信、税务等垄断机构,在整个征信体系建设中,如果充当了征信机构的角色,无可避免的形成了利益相关的一方压制另一方的局面,这种征信机制导致了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现象。而且,这些垄断机构本身的“诚信”就已经令人相当质疑,从起跑点就丧失了征信本身应该具有的中立、客观、公正的基本要素;
2. 法律漏洞。包先生只是胜诉了,建行方只是撤销了涉案的“不良信用记录”,而因为这起事件导致的经济损失和建行应担的责任却就这样被悄悄掩盖了。可以想见,银行并不会以此为戒,再有类似事件发生时,大不了我再败诉,再提交一份撤销记录申请,仅此而已。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从隐私到惩治,都没有具体的规定,长此以往,恐怕“信用”也就不能称之为“信用”了;
我们不能否定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已经取得的一些成绩,但在目前的状况下,如果规则不透明、机构不明确、法律不健全,势必会影响征信体系的正常发展, 我们希望看到一个有规可依、循序渐进、公正公平的个人征信体系发展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