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第7期《半月谈》综合报道了读者对前不久发生的一个新闻事件的议论。这个事件就是:山西省绛县103名农民工到处奔波讨要被拖欠的近13万元工资,一直没有结果。他们向当地政府反映时,绛县副县长曾写下书面保证:3天之内解决,否则从县财政支出。然而,时隔一年有余,农民工的工钱仍没影儿。对此,该副县长在接受采访时说,他当时去做劝解工作,本来就是想让上访的农民工回去算了。
一名副县长的书面保证不过是“儿戏”,这当然使人感到震惊。因此,由这个事件引出关于官员诚信和政府诚信的话题,是最自然不过的事。然而,若与这名副县长一样的人谈官员诚信,无异于对牛弹琴或与虎谋皮。因为这样的人心中并无诚信二字,他们对公众所作的承诺,不过是“缓兵之计”或为了“金蝉脱壳”,在主观上有欺骗民众的明显故意;而欺诈的问题,固然与道德有关,却非采取法律手段不能解决。但无论如何,广大读者由此关注官员的诚信问题及相关议论都是有意义、有价值的。
事实上,官员诚信可以也应当成为社会诚信的基石。这样的结论,当然可以从以下获得广泛认同的逻辑中导出:要打造诚信社会,首先要打造诚信政府;而打造诚信政府,又首先要打造诚信官员。不过,这样的逻辑也容易使人产生错觉,仿佛官员的诚信水平一定要高于普通民众,仿佛官员的公德与私德都要维持在较高的水平,诚信社会才能建立。若从“以吏为师”的久远传统来看,官员的确担负着“渐民以教化”的重任;但在道德观与价值观日益多元化的今天,用这样的标准去要求官员则未免过于理想化。所以,打造诚信社会、诚信政府与诚信官员,不应为官员预设高于民众的诚信水平和道德标准。
但这并不导致对官员诚信乃社会诚信之基这一结论的否定。无论是在“大政府,小社会”还是在“大社会,小政府”的范式中,政府的作用和影响都是其他社会主体不可替代的。而在行政权强大的背景中,政府诚信之于诚信社会的建构尤其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在一个由政府主导的社会中,若政府不讲诚信而指望其他社会主体诚实守信,其可得乎?
政府行为一般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其诚信便体现在这两类行为之中。但归根到底,政府之诚信,最终都必然通过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政府官员这些能动性载体的具体行为来实现、来展示。换言之,官员诚信是政府诚信的人格化表现,而政府诚信则是官员诚信的非人格化集成。民众不会也不可能从诚信官员与不诚信官员的比例,来判断一级政府或一个政府部门的诚信程度;恰恰相反,一名官员的一个不诚信表现,往往导致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
人们并不奢求官员在所有的道德表现上都毫无瑕疵,但在涉及公众利益与公权力行使中,要求官员做到诚信并不过分。因为部分官员哪怕是一名官员的不诚信,都可能损害公众利益,都可能妨害民生的改善,都可能引发民众对政府诚信的质疑。所以,一切在机关工作的人员,不一定都是道德高尚的人,但在公权力领域里一定都要是诚实守信的人。为打造政府诚信和社会诚信,对那些政府中无诚信的“害群之马”,除了坚决清除之,别无其他良方。